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择一适用,原审同时并判并导致赔偿明显过高的,属于认定错误。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此类案件再审审查的核心,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适用是否准确,以及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
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一并择一适用
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守约方通常只能择一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该条确立的是选择适用规则,而非简单叠加。
实务判断要点:
1. 是否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主张定金与违约金;
2. 择一之后,赔偿数额是否已经覆盖实际损失;
3.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在定金之外主张补足差额;
4. 超出损失的部分,需审查是否具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
还需注意的是,定金具有担保功能,违约金具有补偿功能,二者的制度目的不同,正因如此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重复适用,否则将使守约方获得超出损失的利益。因此,在审查原审判赔结构时,应当先看清两项请求是否指向同一违约事实。
赔偿是否明显过高,需要以实际损失为参照
并判定金与违约金而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应作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判断是否过高,通常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若原审既支持定金罚则,又全额支持违约金,且二者之和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就存在重复赔偿的可能,需要审查其计算基础。
实务上可以这样判断:
1. 实际损失有哪些证据支撑,是否已经固定;
2. 定金与违约金是否指向同一违约行为;
3. 二者相加后是否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4. 当事人是否在一、二审中明确提出过调整请求。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原审虽作调整,但调整幅度有限,仍与实际损失明显脱节,此时可以从数额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入手。
再审论证应落到适用法律错误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再审申请需要把重复赔偿落回法定事由,而非仅表示数额偏高。
可以从两条路径论证:
1.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即原审未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择一规则处理,落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原审未查明实际损失范围,直接全额支持定金与违约金,落入同条第(二)项。
两条路径并非互相排斥,可以根据原审裁判理由的薄弱环节选择主次。需要提醒的是,违约金调整通常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若一审、二审均未主张,还应在再审中说明该问题的性质与处理依据。论证时应当先固定原审实际适用的裁判依据,再对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则,指出其遗漏了择一适用这一环节,使再审审查有明确的落点。
常见问题解答
问: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司法实践中「择一适用」与「并用」的边界在哪里?
答:原则上不能针对同一违约行为重复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体现择一适用的立场。但若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在定金之外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边界在于是否存在损失尚未被覆盖的部分,而非允许对同一损害重复受偿。原审不加区分地同时支持两项,通常需要调整。
问:原审同时判决定金与违约金并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再审如何主张赔偿过高?
答:可以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两个层面。其一,原审未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择一规则,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二,原审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缺乏查明,就以定金与违约金之和全额判赔,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应当列明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说明两项相加后明显缺乏损失支撑,并请求按实际损失对赔偿数额作出调整。
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适用,对本案的责任认定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该条决定的是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而非违约是否成立。它要求法院在定金与违约金之间择一适用,只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允许补足差额。因此它对责任认定有两方面影响:一是限缩了可获赔偿的总额,避免对同一损失重复填补;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守约方选定其中一项后,无权就同一损害再主张另一项。原审若忽略这一规则,可能同时导致责任范围认定错误与赔偿数额偏高。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民申×××号;案由: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人,以及合同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还是抵押担保责任。
2.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民申×××号;案由: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以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他具备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于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再审事由的匹配与证据补强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结语
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判,终取决于实际损失是否已被覆盖。建议先核对原审的赔偿计算方式,整理实际损失的证据与合同约定,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判断是否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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