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资金到底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借贷,要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和权利义务安排来判断,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身份下定论。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名股实债类案件的再审,通常落在原审是否对投资回报、期限、风险承担作实质审查,是否错误适用《民法典》百四十六条关于隐藏行为的规定,以及是否遗漏了按借贷关系返还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定性一旦纠正,责任范围与利息计算方式会随之改变。
一、区分「股」与「债」,应以实质审查为标准
认定名股实债,应当穿透登记外观,审查交易的真实权利义务结构。《民法典》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隐藏的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以股权投资的名义作出登记安排,实际约定按期收取固定回报、到期收回本金的,通常认定隐藏行为是借款法律关系。实务中可以从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1. 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收益是否与公司经营盈亏脱钩;
2. 是否约定期限与到期退出、回购或者还本的安排;
3. 是否提供担保、差额补足、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
4. 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是否行使表决、分红等股东权利。
二、仅凭登记记载认定股权投资,属于定性错误
原审若只依据工商登记将资金方列为股东,未审查上述实质要素,即认定当事人自负经营风险、不得要求还本,属于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错误。真实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须分别判断:表面的入股安排如果只是形式,被隐藏的借款关系才是当事人真正追求的法律效果,应当按借贷规则处理,包括本金返还、利息计算与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借贷并不排斥对投资方名义股东身份在处理时的审慎安排,涉及公司登记变更、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一并考虑。
再审中可以从以下层面论证原审定性错误:
1. 原审是否就固定回报、期限与风险分担查明事实;
2. 原审是否把登记外观直接等同于真实意思表示;
3. 原审是否混淆了股权回购、与借贷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4. 原审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解释规则的情形。
三、按借贷关系主张返还本金与利息的证据组织
再审中主张按借贷关系处理,需要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完整证据链呈现出来。核心证据包括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回购或退出条款、固定收益的计算与支付记录、担保文件以及往来的磋商记录。资金交付凭证要与利息支付、期限届满等时间节点相互对应,说明款项的还本付息特征而非共担盈亏的特征。
实务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1. 主张本金返还的,要说明本金数额、支付时间与账户;
2. 主张利息的,要说明约定利率、计息期间与付息记录,避免与违约金重复计算;
3. 涉及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应评估认定借贷对其他主体权益的影响;
4. 再审事由通常落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常见问题解答
问:判断一笔投资是「股」还是「债」,法院通常按照哪些要素进行实质审查?
答:一般从收益、期限、风险与权利四个维度审查。收益上,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是否与公司盈亏脱钩;期限上,是否约定明确的期限与到期退出或还本安排;风险上,是否由投资方自负经营风险,还是由融资方以回购、差额补足、担保等方式兜底;权利上,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决策、行使表决与分红。若收益固定、期限明确、融资方兜底而投资方不参与经营,通常倾向于借贷;反之共担盈亏、实质参与经营的,更接近股权投资。
问:原审仅凭工商登记记载就认定为股权投资,再审如何论证案件定性错误?
答:论证的核心是把「登记外观」与「真实意思」剥离开,逐层指出原审认定缺口。首先,工商登记只解决股东身份的公示效果,不能替代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实质审查;其次,原审未查明固定回报、投资期限、风险承担与增信安排等关键事实,据以裁判的基础不完整;再次,当事人以入股形式掩盖借贷安排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百四十六条,先认定表面行为无效,再按被隐藏的借款关系处理。再审申请应将这三层说理与原审判决逐一对照,形成定性错误的完整论证。
问:再审中主张按借贷关系返还本金与利息,需要提交哪些关键证据?
答:需要围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组织证据。一是投资协议及补充文件中的固定收益、期限与回购、退出条款;二是资金交付凭证,包括转账流水与款项用途记载;三是利息或固定收益的支付记录,用以印证还本付息特征;四是担保、差额补足、股权质押等增信文件;五是磋商往来中体现借贷意图的材料。上述证据应形成时间顺序上的对应关系,利息主张还要明确约定利率与计息期间,避免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重复计算。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民再×号;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民申××××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因出现法定中止情形,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于二〇二〇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俞强律师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办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名股实债与投融资定性纠纷中,俞强律师注重从合同权利义务结构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
结语
先把固定回报、投资期限、风险承担与增信安排四条事实固定下来,再与原审判决的定性逐条对照,是再审申请的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