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以实际出资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关键不在于谁出了钱,而在于登记外观、债权人是否善意以及代持关系形成的时间。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此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通常围绕原审是否查明代持协议与出资事实、是否错误适用权利外观规则、是否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展开。仅凭工商登记的记载否定实际出资人的全部权利,未必经得起再审审查。
一、能否排除执行,取决于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的衡量
司法实践对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持审慎态度,一般以登记外观形成的信赖利益为优先,但并非。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关于投资权益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登记事项变更的程序。据此,判断隐名股东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基于登记外观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
2. 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形成于查封、冻结之前并持续至今;
3. 隐名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表决、委派人员;
4. 争议股权是否兼具人身属性或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执行是否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二、代持协议与出资凭证,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原审未审查代持协议、出资凭证与分红记录,直接以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为由驳回异议,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实务中应当把「代持合意」与「实际出资」两条事实线分开举证:前者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持股安排,后者证明隐名股东确已履行出资义务。仅有转账记录而无法说明款项性质的,证明力会受到质疑;仅有事后补签的协议而缺乏出资与经营痕迹的,同样难以支撑。
可以从以下角度组织证据:
1. 出资来源,包括银行流水、汇款用途说明以及款项与公司增资时点的对应;
2. 权利行使,包括历年分红、股东会决议签署、公司内部文件;
3. 公司与其他股东的知情程度,是否长期按隐名股东安排运作;
4. 代持关系的持续性,是否存在中途解除或变更的痕迹。
三、再审事由的落点与程序要点
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通常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海地区一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还要注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申请再审不当然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再审的,一般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执行标的已经处置的,救济方式需另行评估。
实务中应注意:
1.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宜扩张到债权本身的实体争议;
2. 若代持关系在查封后才形成的,通常难以对抗在先的债权人;
3. 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的,需评估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与顺位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问:隐名股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司法实践中以什么标准判断其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答:核心是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之间的衡量,并兼顾第三人信赖保护。一是看名义股东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否基于工商登记产生合理信赖;二是看代持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形成于查封或者冻结之前并持续存在;三是看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持续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表决与人员委派;四是看执行争议股权是否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实践中以登记外观优先为常态,隐名股东确需排除执行的,通常要证明债权人并非善意或者存在其他优先保护的特殊情形。
问:代持关系形成于法院查封之前,是不是隐名股东主张权利的必要条件?
答:它是重要的时间条件,但通常不是单独的充分条件。形成时间关系到能否对抗在先的债权人:若代持安排在查封、冻结之后才出现,往往被认定为意在规避执行,难以获得支持;形成于查封之前,则可以进入真实权利的衡量,但仍需与出资来源、权利行使、公司知情等事实相互印证。也就是说,时间条件解决的是「能否进入对抗」,而能否终排除执行,还要看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债权人是否善意以及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问:原审未审查代持协议与出资凭证,再审如何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答:主张的落点是把「未查明」与「证据确实存在」同时说清楚。一方面要指出原审在认定股东身份时只依据工商登记,对代持协议、出资流水、分红记录、公司内部文件等关键证据未予审理,导致权利归属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另一方面要把这些材料整理成时间线与证据目录,说明其能够证明代持合意与实际出资两条事实线。再审申请中应当逐项对应原审判决的说理,指出其据以裁判的证据缺口,而非泛泛主张裁决不当。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民再×号;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2民申×××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于二〇二〇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俞强律师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办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股权代持与执行异议交叉的案件中,俞强律师注重把权利归属事实与执行程序的节点对应起来。
结语
先固定代持关系形成的时间点,再把出资流水、分红与公司知情材料整理成完整链条,与查封时间逐一对表,是再审申请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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