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归属于因征收实际停业并遭受损失的主体,承租人合法经营的,其份额不能被一概否定。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重点,往往是原审把补偿整体归于出租人,而未查明承租人的实际经营与损失,从而遗漏了应当考虑的权益。
补偿项目的归属应当区分实际损失主体
结论是:征收补偿由多个项目构成,其中停产停业损失与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应当指向实际承受损失的一方,承租人并非当然无权主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通常归产权人,而停产停业损失与实际经营直接相关。
实务判断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承租人是否合法使用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包括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与经营痕迹;其二,停业与征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停业确由征收引起;其三,损失是否具有可计算性,例如营业收入、设备处置、员工安置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承租人的补偿主张才有事实基础。
举证实际经营与损失是主张补偿的前提
结论是:承租人主张停业补偿,需要先证明自己确实在经营、确实因此停业,再说明损失的计算方式。参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处理,实际损失应当有据可查。举证不足,主张就容易被认为缺乏事实支撑。
实务中可通过下列材料形成证据链:(一)租赁合同与租金支付凭证,用于证明承租关系的存续;(二)营业执照、纳税记录与银行流水,用于证明经营规模与收入水平;(三)水电、物业与员工工资记录,用于佐证经营的真实性;(四)征收公告与搬迁通知的送达时间,用于确定停业的起始节点。把经营与损失的时间段对应清楚,补偿范围才可能被具体认定。
原审遗漏承租人权益,可落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结论是:如果原审未经审查就把全部补偿判给出租人,既可能遗漏基本事实,也可能在补偿归属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可以申请再审;符合第(六)项情形的,还可以主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论证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指明原审未查明承租人的实际经营与损失,属于关键事实遗漏;其二,说明补偿项目中哪些部分与经营直接相关,不能一并归于产权人;其三,把遗漏事实与裁判结果建立联系,说明查明后补偿分配可能发生的变化。若原审在本可一并处理的情形下未作处理,还应结合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综合判断。
常见问题解答
问:租赁房屋遇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答:通常应当归属于因征收实际停产停业并承受损失的主体。房屋价值补偿对应房屋所有人的产权损失,一般归出租人;而停产停业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与实际经营和实际搬离直接相关,承租人合法经营并因此停业的,可以就其份额主张补偿。实务中还会结合租赁合同关于征收条款的约定判断,如果合同已明确补偿归属,通常优先尊重约定。因此,承租人主张补偿时,需要同时说明经营事实、停业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
问:承租人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否需要举证其实际经营与损失数额?
答:需要。承租人至少要证明两个层面的事实:一是实际经营,可通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记录、银行流水、员工工资与水电缴费单等材料印证;二是因征收导致停业并产生损失,需要把停业的起止时间与征收、搬迁节点对应起来,并说明损失的计算依据。损失数额一般参照经营收入、设备处置与安置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举证不足时,主张容易被认为缺乏事实基础。因此,证据链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补偿主张能否成立。
问:原审把全部补偿判给出租人,再审如何论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遗漏?
答: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其一,指出原审未查明承租人的实际经营与停业损失,属于对基本事实的遗漏,进而导致裁判缺乏证据基础。其二,说明补偿项目中停产停业损失与搬迁费用的性质,它们指向实际承受损失的一方,不宜整体归于产权人。其三,把上述遗漏与裁判结果联系起来,阐明若查明后补偿分配可能发生的变化。若原审在可一并处理的情形下未作处理,还可以结合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合主张。再审能否启动,取决于事实缺口与证据是否对应。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高人民法院;案号:(2024)高法民申××××号;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技术工艺包未直接交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民申××××号;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并存时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能否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以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二〇二〇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在租赁与征收交叉的再审案件中,他注重以经营痕迹与收支记录还原承租人的实际损失。
结语
遇到征收补偿被整体判归出租人的情形,先把租赁合同、经营凭证与停业时间节点整理成证据链,再核对原审是否查明承租人的实际损失。材料备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评估申请再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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