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可以通过再审纠正原审在责任成立与损失赔偿上的认定偏差。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此类案件的争点通常不在权利是否被承认,而在损失范围如何确定、赔偿请求是否被漏判,以及举证能否支撑真实股权价值。权利被侵害本身一般争议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把损失落到可证明、可计算的事实上。
一、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增资程序合法性与股东资格的确认
优先认缴权被侵害的责任成立,先要确认公司确实进行了新增资本,且主张权利的股东在增资时具备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权利的享有并非,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特别安排会改变行使方式。
实务中判断责任是否成立,通常依次检查以下事实:
1. 增资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决议的通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章程与公司法关于资本多数决的要求;
2. 主张权利的股东在增资基准日是否登记或者实际具备股东身份,是否被排除在通知范围之外;
3. 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是否已经实际认缴并完成登记,从而形成难以回转的既成事实;
4.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隐瞒增资、代签、伪造签名等足以说明恶意的行为。
只要上述事实指向权利被实质架空,责任成立层面的论证就比较扎实,再审的着力点随之转向损失。
二、损失计算口径是此类案件再审的核心争点
损失赔偿不能停留在权利被侵害这一点上,法院需要按增资前后的股权价值差额确定赔偿基数。实务中常见三种口径:一是以增资时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测算被稀释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二是以增资价格与真实股权价值之差为参照,考察认缴价是否明显偏低;三是在股权已经转让或者无法恢复原状时,以实际处置损失为限。三种口径之间并不当然一致,选取哪一种取决于证据能够证明的价值水平。
判断损失是否成立,可以把握以下标准:
1. 公司是否具备可评估的净资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能否形成完整链条;
2. 增资价格与同期第三方受让价格、评估价值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距;
3. 主张的损失是否与被稀释比例相当,是否把公司整体经营亏损也计入其中;
4. 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股东自身放弃认缴的情形。
把损失限定在与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当的范围,是再审中压缩过高赔偿请求的常用思路。
三、遗漏诉讼请求与适用法律错误,是再审常落到的两项事由
原审只确认权利而不处理赔偿,或者对损失计算明显偏离证据,都有机会在再审阶段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属于第(六)项;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属于第(十一)项。当事人既主张确认优先认缴权,又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审仅处理前一请求而对后一请求不作认定,通常可以落入第(十一)项的审查范围。
再审申请时应当说明三点:其一,赔偿请求已在起诉状与庭审中明确提出,并非新增请求;其二,原审判决理由或者判项对该请求未作回应,属于遗漏;其三,损失计算所依据的法律规则选择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把请求是否提出、是否被回应、法律规则是否选错分别对应到具体事由,再审审查的说服力会明显提高。
常见问题解答
问:股东的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被侵害,损失应当按什么口径计算?
答: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统一公式,法院通常围绕增资前后的股权价值差额展开。常见做法有三种:以增资时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被稀释比例计算份额损失;以认缴价格与同期真实交易价格、评估价值之差为参照,考察定价是否明显偏低;在股权已经转让或者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时,以实际处置损失为限。主张损失时要避免把公司整体经营亏损、市场波动一并计入,赔偿范围应限于与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且能被证据支撑的部分,口径选择也要与在案证据相匹配。
问:原审只判确认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而不处理损失,是否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答:需要看赔偿请求是否已经明确提出。若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庭审中同时主张确认权利与赔偿损失,原审仅对确认请求作出处理,对赔偿请求未在判项中回应、也未在裁判理由中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通常构成对诉讼请求的漏判,可以落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的审查范围。反之,若当事人从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已经当庭撤回,则不属于遗漏,再审阶段再行主张会面临程序障碍。因此再审申请应提交起诉状、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请求确已提出。
问:再审中如何举证增资当时的公司净资产与股权真实价值?
答:可以从三条线索入手:一是财务资料,包括增资前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报告,用以固定净资产与股权价值;二是交易资料,如同期其他股东的受让协议、增资协议中的定价依据、往来付款凭证,用以印证真实价格;三是程序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通知记录、工商登记与章程变更文件,用以还原增资过程。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评估,或者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册。举证要围绕价值与因果关系展开,避免只提交孤立的转账记录而导致证明力不足。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民申×××号;案由: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以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民申××××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因出现法定中止情形,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并于2020年获得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长期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与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优先认缴权、出资责任、股东资格确认等公司类争议中积累了较为系统的实务经验。
结语
原审对损失只作笼统处理时,先核对赔偿请求是否被完整裁判,再梳理能够证明股权价值的财务与交易资料。整理好增资决议、通知记录与评估材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把争点落到适用法律错误与遗漏诉讼请求两项事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