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及于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原审认定抵押权随抵押物灭失而一并消灭,属于对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误解,可以归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效力延伸至代位物
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的形态变化而消灭,其效力延伸至财产的替代形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上代位性。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该条确立了抵押物灭失后权利延续的基本规则,避权人因抵押物流转、毁损而丧失担保利益。理解这一规则需要注意:
1. 抵押权及于的是代位物,而不是抵押物本身,权利指向发生了变化但并未消灭;
2. 代位物须与抵押物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属于其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直接结果;
3. 债权未到期的,可以采取提存方式保全,防止代位物被挪作他用。
抵押权及于代位物的前提与范围
主张就代位物优先受偿,需要先证明抵押权已经合法设立,再证明代位物确由抵押物转化而来。实务中,这两步缺一不可。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书面抵押合同加登记为常态,未登记的动产抵押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仍受限制;代位物的范围则要看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来源是否指向该抵押物。审查要点包括:
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完成,抵押权在灭失时是否仍然存续;
2. 保险理赔款、侵权赔偿款或者征收补偿款是否明确对应被毁损、灭失、征收的抵押物;
3. 代位物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可以取得,尚未确定的部分不宜直接主张优先受偿。
只要抵押关系与代位物的对应关系清楚,抵押权人就可就相应款项主张优先受偿,而不必另行重新设立担保。
原审认定抵押权随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错误与再审切入点
原审把抵押权的客体与抵押权的存在混为一谈,是此类案件认定的主要偏差。抵押物灭失只是客体形态的改变,并不等于抵押权当然消灭;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代位物是否产生、抵押权是否仍处于有效状态。若原审未查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归属,即认定抵押权消灭并驳回优先受偿请求,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中可以提交抵押合同与登记材料、保险合同与理赔清单、征收补偿协议、款项支付凭证等,先证明抵押权依法设立且仍然存续,再证明代位物与抵押物的对应关系,从而论证原审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适用存在错误。
常见问题解答
问: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是否当然及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答:并不必然,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抵押权可以就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前提是抵押权在灭失时已经合法设立且仍然存续,并且代位物确由该抵押物转化而来。若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或者款项与抵押物并无对应关系,则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此外,被担保债权尚未到期的,可以对该款项进行提存,避免因提前清偿而影响其他权利人。
问:原审认定抵押权随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再审可以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主张?
答: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定。该条明确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再审中应当论证原审忽略该条,直接把客体形态变化等同于权利消灭,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同时可就代位物是否产生、金额是否查明,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并提出。
问:再审中主张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是否需要先举证抵押权已经合法设立并登记?
答:需要。物上代位的前提是抵押权本身有效存在,因此必须先证明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和多数需要登记的抵押,通常要提交抵押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但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受到限制,举证要求相应更高。在此基础上,还要证明保险金或者赔偿金与抵押物存在对应关系。两方面的证据构成完整链条后,才能支持就代位物优先受偿的请求。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
1.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民申×××号;案由: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人,以及合同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还是抵押担保责任。
2.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民申××××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因出现法定中止情形,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是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办案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抵押担保纠纷中,他重视梳理担保物权的存续与代位链条,把法律适用错误与事实认定错误区分开来,为再审申请找准可审查的理由。
结语
遇到抵押物灭失后的优先受偿争议,建议先整理抵押设立与代位物来源的证据,确认抵押权是否仍然存续,再对照法定再审事由提出申请,并注意裁判生效后六个月的申请期限。